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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农业大学督导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master | 2019-05-05  阅读:4590

第一条  督导工作是学校管理和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整合学校督导工作力量,规范督导工作行为,提高督导工作效率,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经校党委研究决定成立云南农业大学督导委员会,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督导委员会在校党委领导下,对学校日常工作进行咨询、指导,检查、评价、巡查,反馈情况、督促落实,就学校有关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向学校分管(联系)校领导或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和意见建议。

第三条  督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校党委书记兼任;副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由主任委员提名、校党委研究决定。督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1名、办公室副主任2名,统筹处理督导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四条  督导委员会实行校、院两级督导,院级督导工作,统一由学校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安排,在校督导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督导委员会成员从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教学、科研、管理经验的退出处级实职岗位人员和在职干部中选聘,或从70岁以下的退休专家中返聘,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2年。聘期内督导委员会成员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者,可提前终止聘任。退休专家的返聘,由相关学院(部门)提供建议名单,学校统一聘任。

第六条  督导委员会不直接处理问题,不代替职能部门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和相关督导工作具体事项由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订。

第七条  督导委员会成员要严格按工作职责开展督导工作,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作风不实的,或者在工作中有其它违纪行为的,学校视情节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退出处级实职岗位的督导委员会成员组织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学院或部门,退休前在督导委员会和所属学院或部门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承担督导工作任务,并根据工作需要完成所属学院或部门交办的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任务,享受聘任岗位的相应经济待遇,退休政策不变。已退休的督导委员会成员享受相应经济待遇。

第九条  在职督导委员会成员年度考核时要对照职责要求和工作实际,按照在职人员管理,由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和所属学院(部门)进行考核,权重各占50%;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师生意见大、考核不合格或确实不能胜任工作者可提前终止聘任,不再保留相应经济待遇。已退休的督导委员会成员由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考核管理。

第十条  各学院、部门应积极配合督导工作,不得拒绝和阻挠。对有令不行、办事拖拉、敷衍推诿,导致督导事项不能落实或工作不能完成的学院和部门,学校将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造成损失或负面影响严重的,学校将进行通报批评,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编报督导委员会工作经费预算,管理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