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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农业大学督导工作条例(试行)

sr | 2021-07-05  阅读:5008

党政联发202114号

 

第一条督导工作是学校管理和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整合学校督导工作力量,规范督导工作行为,提高督导工作效率,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经校党委研究决定成立云南农业大学督导工作委员会,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督导工作委员会在校党委领导下,受学校委托对学 校日常工作或专项工作进行咨询、指导、检查、巡查、评价,反馈情况、督促落实,就学校有关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 撰写调查报告,向学校领导或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和意见建议。

第三条 督导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校党委书记兼任;副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由主任委员提名、校党委研究决定;成员由党委办公室(党委巡察办)、校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处、 科学技术处、财务处、人事处、社会服务中心、校工会及督导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督导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督导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学校设立督导员,组建校级督导员队伍,从曾任副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中选聘。具体的选聘条件如下:

一) 坚定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二) 自觉爱国守法,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

三) 学术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管理上应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四) 师德师风应符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要求。

五) 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聘为督导员: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在影响期内和在处分期内的;师德师风有负面清单的(由学校师德监督委员会确定)。

第五条 督导员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为2年,最多不超过 2届。督导员分为一级督导员和二级督导员。凡曾任正处满5年 及其以上、或任正处副处累计满10年及其以上、以及任副处满 15年及其以上的干部聘为一级督导员;其余干部聘为二级督导员。

第六条督导员的聘用

一) 学校发布聘用督导员的通知,符合条件的人员自愿填表申报。

二) 学校召开督导员聘用评审会,对申报人员进行评审, 同意票数达到三分之二的报学校党委审议。

第七条督导员的工作职责是在督导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 组织协调下,负责检查学校党建、教学、科研、管理及社会服务 等工作的运行、文件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针对学校本科教育 教学、研究生培养与学科建设、科研与社会服务、党建与学生工作、综合管理等方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了解师生的意见和建议, 开展评估评价,向学校及有关部门反馈并提出改进意见与措施, 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和高效运转,同时承担学校安排的其他专项工作。

第八条 督导员的组织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学院或部门,退休前在督导工作委员会和所属学院或部门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督导员除了承担督导工作委员会安排的工作任务外,还需要完成所 属学院或部门交办的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任务,享受聘任岗位的 相应经济待遇,退休政策不变。

第九条督导员年度考核时要对照职责要求和工作实际,按 照在职人员管理,由督导工作委员会和所属学院或部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由督导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汇总报学校确定。

第十条 督导员在聘期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自动解聘;聘期内因年龄达到60岁的自动终止聘任;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师生意见大、考核不合格或确实不能胜任工作者则提前终止聘 任,不再保留相应的经济待遇。

第十一条各学院或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督导工作,不得拒绝和阻挠。督导员所在学院或部门要关心、支持督导员的工作, 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传达中央、省委有关精神, 传阅学校文件等。

第十二条督导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编报督导工作经费预算,管理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督导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中共云南农业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督导工作 委员会条例的通知》校党发〔2019〕37号)同时废止。


 

云南农业大学党办、校办

 2021 年 7 月 2 日印发